暂估未纳税调整定偷税
【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“阅读原文”进入】
纳税人识别号 913716******2359
纳税人名称 山东省***板业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***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州税稽二 罚 〔2022〕 9 号
案件名称 山东省***板业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
处罚事由 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该单位的账簿、记账凭证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过程中,发现该单位2021年通过暂估电费的方式计入制造费用,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,金额800337.85元;通过暂估电费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,金额42123.04元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2460.89元,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42460.89元,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10615.22元。
该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〉等四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第八条: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。)第九条: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,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,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收付,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;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,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。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的规定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2460.89元,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0615.22元。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三条第一款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的规定
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企业所得税问题,定性为偷税,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5307.61元。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5922.83元。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我局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处罚生效期 2022-11-17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往期文章链接: